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田婷婷)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,近日,湘潭縣人民法院依法對 2 起毒品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,判處 6 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9 個月至 7 年 4 個月不等的刑罰,并處罰金。
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間,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購買毒品,一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,另外一部分則進行分裝售賣,通過賺取差價以販養(yǎng)吸。李某某又以免費提供毒品為被告人劉某某供其吸食的方式,要求劉某某幫其兜售毒品海洛因,并要被告人歐某某幫其兜售冰毒。其中,被告人李某某販賣毒品 11 次,被告人劉某某參與販賣毒品 5 次,被告人歐陽某某參與販賣毒品 3 次,被告人袁某某參與販賣毒品 1 次。
2022 年 5 月至 7 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羅某某(另案處理)等人在湘潭市雨湖區(qū)范圍內(nèi)多次實施電動車盜竊,并以 500 元左右的價格轉(zhuǎn)賣電動車。經(jīng)鑒定,李某某共盜竊的 8 輛電動車總價值為 14990 元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:被告人李某某、劉某某、歐某某、袁某某販賣毒品給他人,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(gòu)成販賣毒品罪;被告人李某某盜竊他人財物,其行為已經(jīng)構(gòu)成盜竊罪。在販賣毒品的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李某某、袁某某系主犯,被告人劉某某、歐陽某某系從犯。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數(shù)罪,依法應當并罰;被告人李某某、劉某某、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(zhí)行完畢后,五年內(nèi)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系累犯;被告人李某某、劉某某系毒品再犯,依法從重處罰。
被告人李某某犯販賣毒品罪、盜竊罪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;
被告人劉某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;
被告人歐某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;
被告人袁某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。
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間,被告人郭某某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(冰毒)及甲基苯丙胺片劑(俗稱“麻古”)給羅某某,并多次容留羅某某一起吸食了上述毒品。
2019年7月至9月期間,被告人蔣某幫助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(冰毒)及甲基苯丙胺片劑(俗稱“麻古”)以900元販賣給郭某某,從中獲利,并在王某處獲得了免費吸食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郭某某多次販賣毒品給他人,情節(jié)嚴重,并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為已經(jīng)分別構(gòu)成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,應數(shù)罪并罰;被告人蔣某販賣毒品給他人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販賣毒品罪。
被告人郭某某犯販賣毒品罪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;
被告人蔣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。
此次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,體現(xiàn)了湘潭縣人民法院對毒品犯罪嚴厲打擊的決心。今后,縣法院將始終堅持從嚴打擊毒品犯罪的高壓態(tài)勢,不斷加強禁毒宣傳教育,營造全民參與禁毒的良好氛圍,為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保駕護航。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責編:劉璐
來源:湖南法治報